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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于3月下旬拍卖黄河大桥冠名权引市民争议
消息来源:admin发布时间:2008/03/19 09:23:19
正文内容:
济南拟于3月下旬拍卖黄河大桥冠名权引市民争议

济南标志性建筑黄河大桥

核心提示

作为济南市标志性建筑和交通枢纽的黄河大桥将于3月下旬拍卖冠名权。此次拍卖的济南黄河大桥冠名权,使用期为5年,面向全国有实力的企业、单位。拍卖结束后,将采取“济南+冠名企业名称(品牌)+黄河大桥”的形式重新对大桥进行命名,并在主桥塔上和桥两端电子显示屏上对外公布。

黄河大桥冠名权的拍卖,在济南市民中引起激烈争议。

拍卖冠名权

济南黄河大桥坐落于黄河下游济南段,总长2000多米,桥孔最大跨径220米。这座双塔斜拉式公路大桥于1982年7月建成通车,曾被列为“泉城十大景观”之一。

山东高速股份济南黄河大桥管理处负责人介绍,黄河公路大桥与104国道相连,应属于104国道一部分,不属于市内城区道路桥梁。此次公开拍卖黄河大桥冠名权,是在吸取其他地方经验基础上,根据桥梁运营管理需要而提出。拍卖冠名所得收入用于大桥维护和管理。

该人士表示,他们将在遵循法律法规基础上,按程序稳妥做好拍卖工作。在选择冠名单位时,将充分考察冠名单位资质及社会认同度和知名度。如果企业名称及品牌与大桥组合命名不协调,即使出高价也无法竞拍成功。

作为地名管理部门的济南市民政局认为,黄河大桥属地名范畴,应进行属地化管理。

济南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处长陈淑毅说,黄河公路大桥具有文化内涵,应保持名称稳定性。黄河大桥管理处提出大桥冠名权期限是5年,而《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地名有偿冠名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若5年之后再更名,不利于大桥名称的稳定性。另外,黄河大桥管理处至今没向有关部门提出更名申请。

拍卖应谨慎

我国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命名应尊重当地群众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陈淑毅说,地名具有很强的指位功能,承载了历史文化的延续。使用时间越长,影响和价值越大。更改会给城市管理和市民生活带来不便,付出的社会成本高。如果要改,也要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2007年,济南市政府曾考虑将市区二环南路以南和北部的济洛路改名统称为纬二路,因没有通过专家论证和市民认同而放弃。

1999年,济南轻骑集团靠拍卖取得工业南路冠名权。当年红火一时的济南轻骑集团现已被重组,许多人至今不习惯叫轻骑路,仍称呼工业南路。

按照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以及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桥梁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被列为地名范畴。

地名的有偿冠名指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申请,用体现企业的名称或用商标、品牌作专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地名冠名费的行为。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地名管理应从本市地名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对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地名应保护。因实行地名有偿冠名需要变更地名的,应按规定申请、审批、登记。但对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

陈淑毅认为,地名应该长期化。除新修城市道路或桥梁外,使用多年的老地名不宜更名。

商业开发应适当

专家认为,社会公用设施的商业价值开发应适当控制。黄河大桥有正常收费,无须通过拍卖冠名权来维持运行。

山东省社科院历史研究所所长刘大珂说:“一些小区、街道拍卖冠名权,把公共概念转成商业概念,容易给人‘金钱第一’的感觉,何况黄河大桥更多用于公共活动。权衡下来,黄河大桥冠名权拍卖弊大于利。”

刘大珂认为,大桥管理处未将此事进行公示,欠周到。大桥是用纳税人的钱建起来的公共设施,谁出钱多给谁冠名,不太合适。应当建立一个交流平台,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山东省地名研究所主任李炳印认为,公共设施属地名管理范畴。济南黄河公路大桥地名应由政府管理,而不是隶属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的大桥管理处。

李炳印说:“济南黄河公路大桥从1984年开始收费至今。作为公共设施,即使拍卖,其所得也应纳入地方财政,而非由拍卖方自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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